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医疗需求难以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09)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2011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目标和工作进度计划,逐级分解指标,完善考核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扩面任务。市将对县(区)政府扩面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抓好落实。各类用人单位要提高认识,依法为全体职工参保缴费。各类学校要明确责任,组织在校生整体参保,代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增强制度吸引力
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包容性、普惠性、连续性和吸引力,让城镇职工和居民“进得来、留得住”。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尽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法,方便各类人员参保。搞好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统筹规划,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转移、接续办法,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协调发展。对于县城以上城区的各类学校在校生以及乡镇各类学校具有城镇户籍的在校生,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解决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2009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2010年底前,全面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积极稳妥的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的地方,要及时调整政策,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府补助和保障水平。通过提高封顶线、控制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等办法,进一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下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人民群众就医成本。创新就医结算方式,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要适时调整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逐步扩大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鼓励应用中医药。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明显减轻职工群众医药费。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区)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指导工作,促进全市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和平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如需对现行政策、标准进行调整,须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加快市级统筹步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2010年我市将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筹备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摸底测算、精心论证,于2009年底前拿出实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批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调剂机制,确保市级统筹平稳运行。同时,做好医保政策的完善、调整,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加快、协调、健康发展。各县(区)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搞好扩面征缴,加强基础管理,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市级统筹奠定基础。
四、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报销范围,方便居民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医。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行单病种结算、总额控制等办法,促进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搞好社会保障卡发行工作,完善全市医疗服务“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结算,解决好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结算问题。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系列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积极探索与服务对象、业务量和工作业绩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建立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督促各单位尽快参保。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医疗保险制度的舆论氛围,引导城镇职工和居民自觉主动参保,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