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交财审字[2009]101号
厅直各单位,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各建设项目办:
为加强交通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省厅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建设投资项目中通过交通运输厅拨付的交通建设资金的拨款管理,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交通运输厅基建自筹拨款,以及交通运输厅统筹贷款及其他基建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二条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确定年度交通建设任务、安排年度交通建设拨款的依据。交通建设拨款必须坚持按照基建计划、基建程序、工程进度和预算安排,既保证交通建设工程用款的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建设资金。
第三条 交通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交通建设资金实行分级拨付、分级监管。
交通建设资金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性质,分级进行拨付:
1、基建计划下达给厅直属二级单位及三级以下(含三级)单位的建设项目,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厅直属二级单位,再由厅直属二级单位拨付下属单位。
2、基建计划下达给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所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再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公路局分解下拨辖区内建设单位。
3、基建计划下达的厅管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厅将基建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建设实施单位。
交通建设资金根据拨付层级实行分级监管:交通运输厅直接负责对厅直属二级单位和厅属重点项目建设法人的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各地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厅直属二级单位负责对下属建设单位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拨款和监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本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续建项目建设法人,每年12月20日以前必须根据工程批复概算和建设进度、资金需求预测向厅财审处报送下一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附表一),并附详细文字说明;每月25日以前向厅财审处报送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附表二)。厅财审处根据审核后的当年建设任务和各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汇总分月度筹资拨款计划。
第六条 用款单位根据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核定的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需要分批向厅财审处申请基建拨款。
第七条 用款单位在申请基建拨款时,需向厅财审处填报“拨款申请表”(附表三)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作为拨款的依据:
一、申请工程前期经费
1、厅下达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
2、费用明细计划:可行性研究费用的内容(列明工作范围、进度安排和用款计划);
2、厅计划处审核意见。
二、申请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等费用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准文件;
3、项目法人(代建业主)批复文件;
4、费用明细计划: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分项内容及金额、土地使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进度和用款计划等;
5、征地拆迁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
1、工程合同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副本复印件;
2、工程中标情况汇总
3、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情况汇总
4、工程中标通知书。
四、申请至合同价90%以内工程进度款
1、工程合同汇总明细表;
2、已完工程月报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
3、项目完成工程计量清单汇总(需业主或代业主、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合同副本等。
五、申请设备、开办费拨款。
1、经批复的设备投资、开办费使用明细计划
2、订货合同复印件
六、合同外工程借款
1、详细的借款原因说明
2、借款审批单复印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至工程结算价90~95%工程结算款
1、项目完成工程计量清单汇总(需业主或代业主、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程验收证明文件。
3、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文件。
八、申请决算余款
1、决算批复文件。
2、保修期满证明原件。
第八条 交通运输厅财审处根据基建支出分月计划及时调度资金,并根据项目用款单位工程实际进度和核定的请款额度拨付建设资金,对符合拨付条件的请款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工作。
第九条 为压缩资金占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交通运输厅对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核定,用款单位请款时资金余额超过核定定额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条 凡有交通建设资金拨款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检查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成本执行情况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在检查时,省交通运输厅将调阅其各项有关基建拨款的计划、工程设计、会计帐册、凭证和其他有关基本建设的文件。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车购税交通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拨款,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运输厅将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工程进度缓慢的
二、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搞计划外工程,虚报投资完成额的;
三、分散、挪用基本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款的;
四、工程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工程概预算未审批,工程财务人员未配齐,工程帐目和财务制度未建立健全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报告的;
六、违反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要按财经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___________项目________年度分月用款计划表 | ||||||||||
单位:万元 | ||||||||||
月份 | 工程计量款 | 动员预付款 | 材料采购款 | 征拆款 | 设计费 | 监理费 | 建管费 | 其它 | 月度小计 | 季度小计 |
1 | - | - | ||||||||
2 | - | |||||||||
3 | - | |||||||||
4 | - | - | ||||||||
5 | - | |||||||||
6 | - | |||||||||
7 | - | - | ||||||||
8 | - | |||||||||
9 | - | |||||||||
10 | - | - | ||||||||
11 | - | |||||||||
12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 如有其它项必须在文字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 |||||||||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经办人: |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负责人: |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 | ||||||||
项目法人单位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 ||||||||||
厅基建处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
附表二:______项目_____年_____月份资金使用计划 | ||||
单位:万元 | ||||
序号 | 项目 | 本月计划数 | 上月实际支付数 | 备注 |
1 | 工程计量款 | |||
2 | 动员预付款 | |||
3 | 材料采购款 | |||
4 | 征拆款 | |||
5 | 设计费 | |||
6 | 监理费 | |||
7 | 建管费 | |||
8 | 其它 | |||
合计 | ||||
上月底帐户余额 | ||||
本月需上级拨款 | (上月实拨数) | |||
本月申请拨款安排 | (根据进度分次到位时间和金额) | |||
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经办人 | (签字) | 项目实施单位 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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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财务负责人 | (签字) | |||
项目法人单位财务负责人 | (签字) | 项目法人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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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 | (签字) | |||
厅基建处审核意见 | ||||
厅财审处审核意见 | ||||
厅领导审核意见 |
附表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基建拨款申请表 | |||||
请款项目名称: | 申请日期: | 货币单位:万元 | |||
用款单位(公章) | 收款人 | ||||
全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建设年限 | 总投资情况 | 至上年底已完成投资 | |||
开工年 | 完工年 | 合计 | 其中:中央投资 | 合计 | 其中:中央投资 |
本年计划投资 | 本年实际完成投资 | 本年资金到位 | |||
合计 | 其中:中央投资 | 合计 | 其中:中央投资 | 合计 | 其中:中央投资 |
本次申请拨款数 | 截至上次止已拨款累计数 | 截至请款日累计已完成投资 | 截止请款日货币资金余额 | 用款单位 财务负责人 |
用款单位 负责人 |
(签字) | (签字) | ||||
项目主管单位财务负责人 | (签字) | 项目主管单位 负责人签字及公章 |
|||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 | (签字) | ||||
厅基建处审核意见 | |||||
厅财审处审核意见 | |||||
厅领导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