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发[2005]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用人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鞍山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290元调整为400元;
2.海城市由250元调整为380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由230元调整为3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4.5元;
2.海城市为3.8元;
3.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为3.3元。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