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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3 生效日期: 2006-0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宣传学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和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充分认识《规定》对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让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制度建设,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和运行机制,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要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各级监察、人事、卫生、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规定严肃查处,切实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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