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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3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环办函〔2009〕767号
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08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决定在你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模式。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防治司。有关工作动态和进展请及时上报。
  四、我部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市试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喆
  电 话:(010)66556254
  传 真:(010)6655625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产生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为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账模式,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开展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
  试点省(市)应当选定本地区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产生单位(一般不少于3个行业,每个行业不少于2家单位),开展试点工作。
时间进度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9年5月-8月
  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
  试点省市环保部门学习贯彻环境保护部的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
  (二)实施阶段:2009年9月-2010年3月
  试点省市环保部门组织产生单位开展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工作。
  其中,2009年12月,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召开试点工作中期分析小结会议。
  (三)总结上报:2010年4月-5月
  各有关省市环保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总结报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概述: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工作机构、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分析结论及建议等。2、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3、结论和存在的主要问题。4、下一步工作建议。5、附件:包括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有关表格及其运转模式和逻辑关系的说明;主要工作人员信息(包括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三、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一)原则
  1、既要掌控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废物不非法流失,同时,又经济可行,不过度增加企业和操作人员的负担。
  2、与生产记录相结合。本方案所附各项表格均供参考,试点省市和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精简。
  (二)参与试点的产生单位工作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
  1)对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分析。如生产工艺过程产生;事故(如泄漏)产生(包括溢出的污染物及清洁被污染设备过程产生的废物);设备检修、清库等过程产生;等。
  2)确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每类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根据《固体法》第八十八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当自行鉴别或委托专业机构(如环境监测站、科研院所等)做危险特性鉴别。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标准和规范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此项工作是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基础。有关表格样式见附一。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产生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3)为防范事故风险并计量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应对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及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场所予以规范。如选用合适的贮存容器,并张贴有关危险废物的标识等。可参见《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分析和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流程
  危险废物管理流程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个环节
  ①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直接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②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直接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2)2个环节
  ③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 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④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 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3)3个及以上环节
  ⑤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第1临时收集点 ……第n临时收集点 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 内部自行利用或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废物利用处置部门)。
  ⑥废物产生(产生部门) 第1临时收集点 ……第n临时收集点 废物贮存库/场(废物贮存部门) 委托或提供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外部废物利用或处置单位)。
  4)其他情形
  比如:产生后采用管道运输至贮存场所或直接外运;等。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步骤如下:
  1)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有关上述第③、④危险废物管理流程的记录表样式见附二)。
  一般情况下,产生单位可采用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的方式,如实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情况。对需要重点管理的危险废物(如剧毒废物),可建立内部转移联单制度,进行全过程追踪管理。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频繁,每批均予进行记录负担过重的情形,如果从废物产生部门到贮存库/场的过程可以控制,有效防止废物非法流失,则在产生环节可简化或不予以记录。
  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可以按重量、体积、袋或桶的方式记录危险废物数量。危险废物转移出产生单位时或在产生单位内部利用处置时,原则上要求称重。
  2)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形成报表。
  报表(样式见附三)应当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反映其产生情况以及库存情况。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反映内部自行利用处置情况与提供和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情况。
  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
  3)汇总危险废物台账报表,以及危险废物产生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一览表、委托利用处置合同等,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账。
  (三)实施与保障
  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实施涉及产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产生单位应当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生产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账管理员)汇总。
  危险废物台账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www.zhb.gov.cn/info/bgw/bbgth/200908/W0200908055775827279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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