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湘价重字第2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省地方电网地处山区,水电比重大,购电价格较低,在价格上有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部分地方电网人员多、费用负担重、进销差价大,导致销售电价高,加重了用户负担,不利于扩大电力销售。为降低过高的销售电价,切实减轻用户负担,开拓电力市场,促进地方电网的发展,现就加强地方电网电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原则上应低于省电网,具体价格委托各市州物价局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由上网电价和供电损耗、供电成本、供电税金、供电利润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电价=平均上网电价/(1-线损率)+供电成本+供电税金+供电利润
供电损耗和供电成本、供电税金、供电利润四项合计为电力的进销差价。
三、压缩进销差价。线损率原则上按1999年实际确定。供电成本要从严审核,超编人员的工资费用和其他不合理的支出一律不得计入销售电价,计入销售电价的供电成本每千瓦时不得超过0.10元。供电税金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确定。供电利润按每千瓦时1-2分掌握。进销差价合计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65元,现行进销差价低于上述水平的不得提高。
四、尽量降低购电价格。从省外购入高价电的,应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改按从省内购低价电。
五、清理电力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高于省电网标准(工业每千瓦时7厘、城市照明每千瓦时2分)的,要降到省电网标准以内。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从2001年元月1日起转作农村电网改造还本付息资金。库区移民资金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范围收取,专款专用。其他各项附加在地方电力上的价内、价外基金一律取消。
六、各市州物价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重新进行审核,凡销售电价水平或进销差价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应降到本通知规定以内。新机投产新电新价分摊、省电网趸售电价提高增加的成本支出,应通过以上措施腾出的空间解决,不得提高销售电价。
七、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制定,应结合本通知规定进行,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和农村电价高于城市电价价差的分摊,要通过以上措施腾出的空间解决,不提高城市用电价格水平。
八、各市州物价局对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整顿降价方案,应在十月一日前实施,并报省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购电来源及价格、进销差价及其构成、各类用电的电量及调价前后各类用电销售价格和总水平,价内、价外基金的征收情况。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调价方案,将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