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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批准并核发证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及其生产原料。

  二、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统一归口经营,非主产区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各级供销社不得转让或出卖经营权,不得将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承包给个人经营。

  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总公司本着“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重新审查、布设,经审查合格的,网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审批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设立批发、零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四、经营烟花爆竹的零售企业必须到当地日杂批发企业进货,严禁经销非定点生产厂的产品,违规经销的,一经发现立即查封没收。凡无省公安厅颁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进我市的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向外销烟花爆竹的市内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达到标准,并经公安局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可外销。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应联合组织对全市烟花爆竹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组成专门稽查执法队,严格执行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取缔无证经营,没收“三无”产品。

  七、坚决取缔农村个体非法生产烟花及其原料的作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厂点,要坚决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八、加强对氯酸钾,高氯酸钾等爆炸物品的管理。氯酸钾高氯酸钾统一归口各级物资部门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由省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组织调拨分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手倒卖。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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