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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灾后畜禽防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28 生效日期: 1991-12-28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199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由于我市遭受严重旱灾,加之南方特大洪涝灾害的影响,致使牛流行热、狂犬病、炭疽、布病、法氏囊等多种急性烈性畜禽传达室染病发生流行,给畜牧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仅8月份我市四个县(区)发生牛流行热,直接经济损失即达60余万元。从目前疫情动态看,畜禽疫病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因此,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控制畜禽疫情的蔓延。
  一、切实加强对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把畜禽防治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安排,组织农牧、商业、卫生、财政、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肃清内疫,切断外疫”的方针,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二、杜绝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流动,加强动物运输检疫,做好疫情外堵工作。市畜牧局要会同市交警队,依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农业部有关配套法规,在我市与外省、市交界的重要路口,如郊区的水城、陵川的杨寨河、高平的赵庄、阳城的北留、沁水的王寨等地设立动物运输检疫站,办理公路检查证,切实做好运输检疫工作。各县(区)要严禁从河南广东海南福建江西广西湖南湖北安徽等五号病严重发病省调拨活畜或畜产品,尤其是河南省是五号病疫区省份,距我市最近,威胁也最大,今冬明春要严禁从河南调进活畜及其产品,一经发现,兽医卫生监督员有权责令其在指定地点,按不保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损失和费用由货主承担。对确需从其它省份调入的,调入前必须向当地防五指挥部申请批准,方可从一年以上无疫情省份调购。

  三、加强产地、市场以及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工作。对牲畜交易市场、食品公司屠宰厂、生猪收购站、屠宰点、肉食店及其肉类经销单位要由畜牧部门和工商部门进行检查整顿,具体办法由市畜牧局和市工商局制定实施。

  四、认真开展疫情普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报告市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各级财政部门要适当追补一些经费,用于畜禽疫病普查、监测、防治等工作。

  五、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对于不按防疫要求和不经检疫经营病畜禽及其产品者,以及擅自从疫区调拔活畜禽及其产品的,各级防疫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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