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5-1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医字〔2009〕97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应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卫生部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明电发(2009)6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转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
  《方案》中关于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局授权北京急救中心负责我市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预案〉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84号)的要求,由预检筛查单位(白天:医务处,夜间:总值班)呼叫120,北京急救中心派专门的急救车转运疑似(或确诊)病例到指定医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一、基本要求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时,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
  (二)急救中心(站)应当设置专门的区域停放转运救护车辆,采取洗消措施,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司机、救护车辆负责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工作。
  (三)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站)应当做好患者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二、转运要求
  (一)转运救护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防护用品、消毒液、快速手消毒剂。
  (二)医务人员、司机穿工作服、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三)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四)非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负压救护车转运时应保持密闭状态,车辆消毒后打开门窗通风。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的防护、车辆、医疗用品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处理等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转运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救护车辆必须返回急救中心(站)消毒后再转运下一例患者。

  三、有关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
  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患者→患者戴口罩和手套→将患者安置在救护车→将患者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人员防护消毒。
  (二)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洗手或手消毒→穿工作服→戴防护口罩→戴工作帽→戴防护眼镜→穿隔离衣→戴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摘手套→洗手或手消毒→摘工作帽→摘防护眼镜→摘防护口罩→脱隔离衣→洗手或手消毒→脱工作服。
  (三)医务人员、司机清洁消毒:手消毒→淋浴→换干净衣服。
  (四)救护车清洁消毒:关闭门窗→2%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封闭1小时。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