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粮办财[2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为了全面、及时掌握全社会粮食企业,特别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提供依据,经研究,国家粮食局决定对全社会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调查摸底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对全社会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和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情况,对指导粮食企业在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切实重视和认真组织好这项工作,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合理确定纳入调查摸底粮食企业的范围。根据目前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纳入调查摸底范围的粮食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非国有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以外的粮食企业。纳入调查摸底范围的非国有粮食企业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购销企业必须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加工企业日处理原料能力在50吨及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含批发贸易企业)为当地对社会有一定影响力的城乡粮食批发市场。
三、分类摸底统计粮食企业的基本情况。对全社会粮食企业按综合类企业(含粮食产业化企业)、购销企业、加工企业、零售企业、机械制造企业以及粮食批发市场(含批发贸易企业)等类型进行摸底统计。摸底统计的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各地对分类摸底统计的粮食企业的基本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
四、认真做好对粮食企业的摸底统计和上报工作。整个粮食企业的摸底统计工作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其中,国有粮食企业的摸底统计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摸底统计委托同级粮食行业协会进行,最后集中由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于7月31日前将软盘报送我局财务司(中央直接管理的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的资料可直接报送我局)。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