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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集兵役义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5 生效日期: 1997-11-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
  为增强全民的兵役义务观念,均衡兵役义务负担,进一步做好兵役工作,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对在杭州市区范围的省级企业和省属“三资”企业开征兵役义务费。现将征集兵役义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省级企业和省属“三资”企业,均应按规定征集兵役义务费。
  二、兵役义务费按“三税”税额的4‰计算征集,与“三税”分别申报,由地方税务局征集入库。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计征额按“三税”税额乘以中方投资比例确定,由中方负责缴纳。
  四、对按规定缴纳兵役义务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5万元以下由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自行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五、对逾期不缴纳兵役义务费的单位,应按逾期缴纳的兵役义务费金额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六、对征集兵役义务费的业务经费按征集总额的3%提取,用于征集兵役义务费必要的经费开支。
  七、兵役义务费征集时统一填开指定缴款书。
  八、当月征集的兵役义务费于次月五号前划入杭州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杭州市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751820113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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