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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你们报送的《关于兴龙基金、北疆基金、大庆基金合并为隆元基金及隆元基金设立、上市、续期、扩募的申请》(南基[2000]第8号)及其他有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第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二、同意兴龙基金、北疆基金、大庆基金等3只原有投资基金在资产及规模调整符合要求后,合并规范为隆元证券投资基金。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规模为218,000,000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
二、核准《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以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三、隆元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价值被市场低估、通过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具有较大增值潜力和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广阔,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快速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为主。
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但上市时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在基金上市后6个月内调至规定的比例。
四、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可按照《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计提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18,000,000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由原218,000,000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部分每基金单位价格为1.01元,其中0.01元为扩募费用。扩募部分先由发起人和持有人按比例认购,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
八、同意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募协调人。
九、同意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持有不低于基金总规模1%的基金份额,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基金总规模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募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份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十一、同意由黑龙江省证券登记公司对隆元证券投资基金的未确认份额常年继续确认。若该机构被撤消,则由兴龙基金、北疆基金和大庆基金的原管理人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交通银行大庆分行分别继续确认。
十二、基金上市、扩募及续期工作,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政策以及《隆元证券投资基金契约》、《隆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三、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加强配合,勤勉尽责,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