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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省特大骗汇案件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8)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正在认真开展外汇大检查,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最近青海省查获的该省永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骗购外汇4亿美元大案,就是一起严重的骗汇犯罪案件,充分说明当前反骗汇斗争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自1997年以来,青海省永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青海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青海省土产进出口公司、中国包装进出口青海公司等五户企业,为他人利用假报关单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4亿多美元。在上述犯罪活动中,青海省永吉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省机电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320万元人民币,私分、受贿247万元人民币,有关商业银行和外汇管理等部门的人员也有受贿问题。目前,所有涉嫌人员已由公安和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售、付汇规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青海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分行,已由外汇管理机关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青海省发生的上述骗购外汇案件说明,骗汇活动不仅在沿海地区,而且在内地也很猖獗。如果不及时遏制这些骗汇活动,将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稳定,对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危害。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骗汇和逃套汇行为,国务院重申,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打击骗汇和逃套汇活动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继续深入抓好外汇大检查工作。对已经发现的骗汇活动线索,要采取有力措施,深究细查,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决不姑息,要排除一切阻力,查个水落石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政法部门,切实提高办案效率,本着从重从快的精神,依法迅速审结、严惩一批骗汇数额巨大、情节十分严重的骗汇犯罪分子。要把严厉打击骗汇、逃套汇活动与加强外汇管理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完善海关、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之间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加强对企业出口收汇核销的考核,从源头防止骗汇和逃套汇等非法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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