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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 1994-10-06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发布文号: 鲁财预[1994]72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预[1994]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所退税款应按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1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即所退税款属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省级预算收入的由省级财政负担;属市地预算收入的由市地财政负担;属于共享收入的,分别由中央、省、市地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
  二、关于退税的审批
  1.对进口商品的退税、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对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退税(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组成的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均按规定经财政部核准,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2.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税(不含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具体申报、审批办法,按鲁财中字[1994]4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印发<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审报及审批办法>的通知》执行。
  3.各级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退付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由省国税局审批,具体手续按财政部规定执行,退税的税款按规定的预算级次,一般消费税全额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一般增值税75%从中央国库退付,25%从市、地、县(市、区)国库中退付。外商投资企业的昔业税退税,暂委托省国税局办理。各级国税局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应开具一份“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中央级75%,省、市地、县(市、区)25%(按省政府确定的财政体制)。
  4.一般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税收的审批权限
  (1)企业申请退付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
  (2)企业申请退税原则上属于哪级预算收入,即由哪级财政部门审批。属于乡级财政的税收退税,审批权限归县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三日内按退税数额填列“税收退付月报表”(表式附后)报市地财政部门,各市地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月后六日内报省财政厅一份,月报从9月份开始。
  (3)各企业申请退税应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并填写“退税申请书”(仍使用省原印制的退税申请书)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和复印件,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或委托部门审批,省级预算收入的税收,各企业按规定报省财政厅主管税政处审批,各审批机关应将批准企业退付的批复,抄送企业所在地的财政、税务、国库各一份,并按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就地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中填发机关的印章必须是各级财政总预算拨款印章和县以上委托部门退库专用章和负责人印章,所启用的印章送同级国库存验,凡印章不符的,各级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4)各种收入提成退库的审批,包括征收机关提取集贸市场分成收入、汇算清交退税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退库等等,在财政部没有新规定前仍按原办法执行,对征收机关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的退库按鲁财预字[1994]7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的通知》执行。
  三、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根据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1994年各级国库在“地方预算收入日报表”、“省级预算收入日报表”和“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中增列收入报解的预算科目和编号(详见附表),逐级进行报解。
  四、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鲁财预字[1994]第51号《关于核定地方财政资金调度比例的通知》中规定“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的数额均应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一般产品退消费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后的数额乘以资金调度比例计算,“预抵税收返还收入日报表”的式样不再变更。
  五、过去下达有关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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