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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1-25 生效日期: 1980-11-2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盐是国计民生、发展工业和农、牧、渔业生产的重要物资,是国家统一分配的重要商品。为了全面安排好原盐市场,做好碘盐供应,控制和消灭地甲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盐税收入,特通告如下: 
  一、原盐由各级盐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经营管理,并代表国家统一管理各级原盐市场。各地区的原盐购、销业务必须由当地盐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产地购进原盐或从事贩卖活动。 
  小盐场(厂)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政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盐不得出厂,更不得向市场及任何单位或个人推销,以防发生中毒等致病事故。 
  二、患有地甲病的地区,由盐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产和供应碘盐。经销食盐的零售部门和病区的工矿、企、事业单位、部队办的商店、小卖部,一律到盐业批发单位进货,不得以原盐冒充碘盐销售,以利于控制和消灭地甲病。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采、私制、私运、私销原盐,或分食工、农、牧、渔业生产用盐,违者以私盐论处。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盐业经营部门和盐场(厂),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原盐市场,开展缉私护税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以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惩处。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缉私护税工作,发现私盐要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报告,进行查处。对报告人和查缉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上各条,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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