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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A章: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62章第4条)
[1985年1月1日]
(本为1984年第17号法律公告)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
第2条释义版本日期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纯度”(fineness)就黄金或黄金合金制成的制品而言,指按重量计算黄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
“纯度标准”(standardoffineness)指附表1内所指明的任何一项纯度标准。
第3条适用范围版本日期30/06/1997
除第8条另有规定外,本命令适用于含量不低于8开或纯度不低于333的黄金或黄金合金制品。
第4条制品须注上标记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供应或要约供应的每件黄金或黄金合金制品上,均须注有标记,而标记须─
(a)按照附表1内所指明的纯度标准,藉数字或藉数字及字母“k"、“c"或“ct",以阿拉伯数字清楚地以开显示黄金含量的纯度;或
(b)以阿拉伯数字清楚地以千分率显示黄金含量的纯度;或
(c)由中文字样“足金”(chukkam)组成。
(2)第(1)款所指明的标记上的每个数字或字样的大小,均不得小于0.5平方毫米。
(3)本条不适用于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制品。
第5条含有不同纯度的制品版本日期30/06/1997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凡第4条所述的制品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各部分亦有不同的黄金或黄金合金纯度,则─
(a)每部分均须注上标记,犹如该部分为一件单独的制品一样;或
(b)须附有一个显示该制品整体纯度的标记。
(2)凡第4条所述的制品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其中一部分或多于一部分是黄金或黄金合金,但另一部分或其他的部分则是其他金属,则属黄金或黄金合金的部分,须根据第4条在其上注上标记,而其他的部分,则须在根据第6条发出的发票或收据内加以说明。
(3)凡─
(a)制品的主要部分属足金标准,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纯度不低于800;
(b)制品的主要部分属916.6标准,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纯度不低于750;
(c)金丝制品或表壳的主要部分属750标准,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纯度不低于740;
(d)白金制品的主要部分属750或585标准,而其中所使用的焊料的纯度不低于500,而上述焊料在制成品中所占比率不高于百分之五,则可在该制成品上按其主要部分的纯度标准注上标记。
第6条供应制品须附有书面详情版本日期30/06/1997
(1)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供应任何黄金或黄金合金制品,须在供应该制品时向获供应该制品的人发出载有下列资料的发票或收据─
(a)供应人的全名及地址;
(b)第4条所规定的标记的细节;及在适当时,上述发票或收据并须载有─
(c)对制品中属黄金的各部分以及属其他金属的各部分的说明;
(d)对制品中含有不同纯度的各部分的说明;
(e)对任何凭借附表2获豁免的制品或制品的其中部分的说明。
(2)供应人须将按照第(1)款所发出的发票或收据的文本保留一段由发出日期起计不少于3年的期间。
第7条须展示的告示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不得供应或要约供应任何以黄金或黄金合金制成的制品,除非在供应或要约供应之处按附表3内所指明的方式及形式展示一份告示。该告示的大小不得小于210毫米×297毫米,而字母及字样的大小按高度计算不得小于5毫米。
第8条表面经过处理的制品版本日期30/06/1997
如表面曾以黄金处理的制品,注上说明该项处理的字句标记,而其中包括“黄金”一词,则该项说明中的其他字句不得不及“黄金”一词显眼。
附表1纯度标准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及4条]
纯度标准(即按重量计算黄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如下─
标准纯度不低于
8开333
9开375
12开500
14开585
15开625
18开750
22开916.6
足金(chukkam)990
其他开数则按上述比例类推。
附表2获豁免制品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
[第4(3)及6(1)(e)条]
1.任何正是或在任何时间曾是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通行硬币。(2000年第65号第3条)
2.任何曾作或拟作医科、牙科、兽医、科学或工业用途的制品。
3.任何金线制品。
4.任何原材料(包括任何棒、板、薄片、箔、线、带或管)或金锭。
5.任何制品或制品的部分因太小或太薄以致在其上注上标记并不切实可行,而其重量亦不足1克。
6.任何在超过100年前制造的制品,但须在本命令第6(1)条所规定的发票或收据内将此事述明。
附表3版本日期30/06/1997
[第7条]
notice告示
tradedescriptionsordinance商品说明条例
(chapter362)(第362章)
inaccordancewiththetradedesc按照《1984年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
riptions(marking)(goldandgol每一件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供应或要约供应的以
dalloy)order1984,everyarticl黄金或黄金合金制成的制品,均须注有标记以显示黄金
emadeofgoldorgoldalloythatis含量纯度,而供应人亦须就其供应的每件制品发出
suppliedorofferedforsupplyin详细的发票或收据。
thecourseoftradeorbusinesssh
allbearamarkindicatingthefin
enessofthegoldcontentandadet
ailedinvoiceorreceiptshallbe
issuedbythesupplierinrespect
ofeveryarticlesupplied.
standardsoffineness纯度标准
thestandardsoffineness(thatis
thenumberofpartsbyweightofgol
dinonethousandpartsbyweight
ofalloy)are纯度标准(即按重量计算黄金在一千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如下─
standardfineness,
notlessthan标准纯度不低于
8carat3338开333
9carat3759开375
12carat50012开500
14carat58514开585
15carat62515开625
18carat75018开750
22carat916.622开916.6
chukkam(足金)990足金(chukkam)990
andsoinproportionforanyothernumberofcarats.其他开数则按上述比例类推。
注:
*"《1984年商品说明(标记)(黄金及黄金合金)令》”乃“tradedescriptions(marking)goldandgoldalloy)order1984"之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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