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版本日期30/06/1997
赋权条文
(第41章第59条)
〔1992年11月20日〕1992年第376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2年第298号法律公告)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本日期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第2条费用版本日期19/12/1997
附表1及2开列的费用,须向保险业监督缴付。
(1992年制定。1997年第511号法律公告
第41c章:保险公司(授权费及年费)规例版本日期19/12/1997
[第2条]
获授权保险人(专属自保保险人除外)经营的保险业务
项条例的条次须缴付的费用类别费用$
1.第13(1)(a)条于获授权时须缴付的费用(a)长期业务227300
(b)一般业务227300
(c)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a)及(b)所订的须缴费用的总和
2.第13(1)(b)条年费(a)长期业务227300
(b)一般业务227300
(c)长期业务及一般业务(a)及(b)所订的须缴费用的总和
(1992年制定。1994年第3号法律公告;1995年第53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11号法律公告)
附表2版本日期19/12/1997
[第2条]
专属自保保险人
经营的保险
项条例的条次须缴付的费用业务类别费用$
1.第13(1)(a)条于获授权时须缴付的费用一般业务22600
2.第13(1)(b)条年费一般业务22600
(1997年第511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