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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关于国道111线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09 生效日期: 2002-11-0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计费字[2002]1649号

呼伦贝尔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呼伦贝尔市111国道新林北至扎兰屯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呼价费发[2002]第69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道111线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建设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内政字[2002]16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道111线新林北至扎兰屯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内政字[2002]222号),经研究,现将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
  20吨(含20吨)以上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40元。

  二、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只能用于还本付息,公路构造物的养护及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设施管理等正常开支。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明码标价,每年一季度前由呼伦贝尔市物价局将上年度的通行费分月收支情况上报自治区计委。收费站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在暂定的收费年限20年内,若提前还清贷款本息,要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三、收费的具体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

  四、该段公路车辆通行费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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