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14章第3条)
[1977年4月1日]
(本为1977年第6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十进制修订(教育规例)令》。
第2条 一般禁止在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3条另有规定外,禁止在1977年3月31日后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采用非十进制单位。
第3条 至1980年1月1日为止须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情况 版本日期 30/06/1997
至1980年1月1日为止,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如是对1977年4月1日前呈交并采用非十进制单位的文件作出修订,或在其他方面与该等文件有关,则须继续采用非十进制单位,但如该等后述的文件再予呈交并已采用十进制单位者,则属例外。
第4条 禁止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两者并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呈交的文件内,不得一并载有对十进制及非十进制单位的提述。
第5条 指明的规例的修订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不损害第2或3条条文的原则下,附表第1栏内所指明的《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的条文,须按附表第2栏内所列出的限度及方式修订,但第6条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6条 保留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就任何处所而言,如在1977年4月1日已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注册或申请注册为学校,或在1977年4月1日前,有关该处所的文件已根据《教育规例》(第279章,附属法例)第3条呈交,则该等规例须犹如其并没有经第5条修订一样继续适用。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
[第5条]
(已将修订编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