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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2-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ぉ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ぉ 1000元
1万元以上一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一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一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一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一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一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一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一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一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一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一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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