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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11-08 生效日期: 1982-11-08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一些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奖励的审批权限
  1、记功、由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2、记大功、报市人民政府或相当机关授予;
  3、奖品或奖金、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授予;
  4、升级、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给予升两级奖励的人员,需报省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再办理批准手续。
  5、升职、按干部任免权限,报经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
  6、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省报国务院备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转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2、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3、省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由市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含市所属局的正付科长及其他相当行政职务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一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5、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办、局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报市人事局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6、市局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局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除受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外、其他处分由局决定执行,报市人事局备案。
  7、县、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一般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县、区人事科(局)批准执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开除处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8、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上级机关决定执行、对于严重违反纪律,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报批程序和材料
  各级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纪律处分时、应整理材料,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的人员、应报送奖励报告、事迹整理、奖励登记表一式四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纪律处分的人员,应报送处分决定、行政处分登记表,受处分本人的检查和对处分的意见。如系重大复杂案件。还应报送错误事实的调查报告及有关重要证据材料一式四份。是党员干部,应同时附送党委对其党纪处分的决定或建议。报送备案的材料,只报送处分决定和行政处分登记表一式二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或纪律处分的材料,一律迳送市人事局。
  我市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上级未有另外规定之前,暂按此意见办理。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委、办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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