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城建局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23 生效日期: 1980-04-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城建局
发布文号:
 

我市古树名木种类丰富,数量很多。解放后,各级领导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园林职工对保护古树名木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古树名木被砍伐,有的则因管理不善生长衰败,以至死亡,古树名木损失严重。最近,我局对古树名木进行了初步调查,全市古树名木共有35科63种、229株。其中有百年以上的古树,有我国领导人和国际友人亲手种植的名木,有稀有珍贵树种和南京特有的树种。为了加强保护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革委会、各街道、各单位要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对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古树名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精心保护管理。
二、所有古树名木都是国家宝贵财富,要作为文物保存,绝对禁止砍伐、移植。严禁攀折树枝、损伤树皮、采摘花果;不得在树干上架设电线钉钉拉绳、挂晒衣物、刻划涂写、拴系牲畜、依靠重物、借树搭棚;不得在树旁挖土伤根、倾倒污水、旋转发烟、发热物品或堆放材料及种植爬藤作物等。
三、所有古树名木都要按专业管理与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分工管理、统一挂牌(标牌的规格和内容由市城建局统一制订—、责任到单位、落实到人的保护管理办法。凡公园、风景区、广场、滨河和城市道路中的古树名木,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凡机关、部队、团体、厂矿企事业、学校、医院和居住区的古树名木,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四、要及时做好古树名木的病虫防治和养护工作,促进树木正常生长。
  位于人流、车流频繁地区的古树名木,应设保护栏杆或其它保护措施,确保树木安全。区绿化队要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加强技术指导。
五、不论单位和个人,凡保护古树名木有显著成绩的,或积极检举、查获破坏古树名木案件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责令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办。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全市执行。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