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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实行奖励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7-14 生效日期: 1979-07-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79]京计综字383号、[79]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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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革委会〖1979〗257号文件精神,现对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奖励制度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事业单位自己有较多的业务收入,不需要市财政补贴的,经过整顿,具备实行奖励制度条件的,可以和企业一样,开始实行经常性奖金制度.
  二、需要市财政补贴,但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潜力大的科研事业单位,今年下半年选择二、三个单位试行经常性奖励制度.
  三、没有收入或只有少量收入的科研事业单位,仍按国务院〖1978〗91号文件规定,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
  四、公司(总厂)或企业所属的由企业经费开支的科研单位,同本企业职工一样,实行奖励制度.
  五、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科研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任务考核制度,完成各项任务时,才能得奖.多超多奖,少超少奖,完不成任务不奖.达到和创造先进水平的加奖,没有经济技术效果的停奖.
  考核内容包括:(1)科研、试制计划;(2)生产和批量试生产计划;(3)科技成果鉴定计划;(4)科技人员的培养计划;(5)节约开支和增加收入计划.
  各单位的任务考核计划,由各主管局参照上述内容下达.
  六、属于第一、二两条试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单位,其奖金来源,由各单位的超额(计划)收入中提取.超额收入应扣除成本费,其纯收入部分,才能用于奖金.凡属于科研项目补助费和事业经费拨款或回收成本消耗的各项收入,不得用于奖金.奖金率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由各主管局根据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与收入情况核批提取比例.
  七、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科研事业单位,应按市革委会〖1979〗257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奖励实施办法,经主管局核准后,属于符合第一条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单位,应将实施办法报市劳动局、财税局、人事局备案.属于符合第二条试行经常性奖励制度的单位,应报市人事局、财税局、劳动局审定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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