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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不得用维修配件拼(攒)装汽车的通知

状态: 发布日期:1978-09-06 生效日期: 1978-09-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汽车的维修保养,改善车辆技术状况,进一步搞好汽车维修配件有计划的生产和供应工作,通知如下: .
  一、严禁利用维修配件拼(攒)装汽车,坚决制止这种不正之风,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这一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自一九六二年以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一机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严禁拼装汽车”和“不得利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的文件规定。今后,市公安局车辆监理部门对汽车牌证要严格管理,对于那些利用维修配件非法拼(攒)装的汽车,不发行车牌证,予以没收,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那些从外地输入本市的过去进口的一些老旧汽车和倒流的拼(攒)装汽车,一律不予变更和换发牌证。 
  二、切实加强对汽车配件产、供、销的管理,堵塞漏洞。市交通局要认真搞好汽车配件的购销业务工作。汽车工业公司和各区、县、局生产汽车维修配件的工厂,其产品必须纳入汽车维修配件计划分配供应的渠道,做到合理供应,不准自销。 
  三、对于老旧汽车,交通监理部门要严格控制改造,坚持“以旧养旧,拼修维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没有改造价值的老旧汽车,要予以报废,并缴销牌证。已报废的车辆(包括已经由回收公司收购的)不准死车复活。 
  四、现有拼(攒)装汽车的单位,要立即将拼(攒)装汽车的情况,认真检查,写出报告,经主管区、县、局审查同意后,非生产用车报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小组、生产用车报市主管部、委批准,由市公安局车辆监理部门在十二月底以前进行技术鉴定,核发行车牌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以及正在拼(攒)装过程中的汽车,一律不发牌证,交配件公司解体处理。凡与经济政策不符的,如本市单位代外地套购配件拼(攒)装汽车或有其他投机违法行为的,一律不发牌证,并按问题性质和情节,由市工商管理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小组酌情处理,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各点,自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起施行,并由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执行。 
 
 
一九七八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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