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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华侨房屋买卖业务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9-17 生效日期: 1974-09-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74]市房管字第146号
 

市建委:.
  从去年八月开始试办华侨房屋买卖业务,截止目前,办理华侨之间买卖房屋二起,十二间;我局收购五起,四十三间(其中空房三十八间半);办理华侨房屋赠与一起,更名一起。开展这项业务博得了华侨的欢迎,反映较好。他们说这是党和毛主席对华侨居住生活的关怀,为华侨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
  由于华侨出卖的多余空房,我局部分职工错误认为“与其华侨之间买卖不如我局收购”,因而过去多偏重于国家收购,忽略了首先介绍给华侨购置的意义,故华侨之间成交的较少。
  我局收购的空房,因在使用分配上缺乏明确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区局认为,房屋在哪个区,应由哪区使用分配,因此,收购的上述房屋,均未用于解决华侨住房。
  开办华侨房屋买卖业务,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毛主席革命外交路线,认真执行党对华侨的房屋政策,在当前房屋供求紧张情况下,也是解决华侨住房措施之一。因此,今后应本着华侨房屋原则上应用于华侨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1.华侨登记,买卖房屋,房管部门要注意积累资料,积极介绍,大力协助,促其成交,以解决部分华侨住房问题。
  2.华侨出国,一时找不到买主,国内又无人看管的空房,经市局批准可以收购,由当地房管部门代为看管,任何单位不得占用这部分房屋,经市局审批,仍可转卖给华侨。在我局管理期间,如需修缮,其修缮费将来由买主负担。
  3.收购的空房,如空闲三个月不能出售,拟由我局掌握分配给近期归国的有名望的华侨居住;房屋所在区有同样任务,予以优先考虑解决。如有其他任务,用于非华侨,应报请市建委审批。
附注: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市建委批复“同意,可先试行。”

197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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