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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处理本市建设用地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4-09-05 生效日期: 1974-09-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革发[74]147号
 
各区、县、局革命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修订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和有关指示,针对当前本市建设用地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的方针,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坚持统筹兼顾的方针,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服从整体规划,反对片面强调本单位的需要,私自到农村社队挂钩,非法占地,对社队乱许愿,被征地单位对国家批准征用土地的批示必须保证执行,反对乱要补助,乱要物资,拿土地作交易,故意制造困难,影响国家建设。 
  在征用土地以前,建设用地单位和被征用土地单位必须按照以上原则,向干部和群众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 
  二、征用耕地一律要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建设单位从选址、设计到施工,都必须切实注意节约用地,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包括大院)、非耕地、次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 
  近郊菜地一般不再征用。在城区,要结合城市改建,尽量拆迁破旧房屋,发展高层建筑。 
  三、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应根据土地类别(如菜地、水地、水浇地、旱地等),按基本核算单位平均的近三年的统计年报的产量,核算总值补偿。补偿费只能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 
  在有条件的地方,征地单位要结合施工,帮助社队开荒、改土、造田、旱地变水浇地。如需资金,一般的由征地补偿费开支。 
  城区、街镇土地和农村荒地、废地不予补偿。 
  四、临时用地,如不影响农业生产,不予补偿;如果影响农业生产,可按该项土地的纯收益计算,给予补偿。临时用地,不得进行永久性建筑,要保证按期归还,并予恢复地貌。 
  五、征用人多地少社队的耕地时,要切实帮助被征地单位妥善安置社员的生产和生活。 
  (一)有条件的,由征地单位帮助被征地单位造地,变旱地为水浇地,发展农业生产。没有发展农业生产条件的,由征地单位帮助被征地单位开办社队企业,发展工副业生产。征地单位帮助发展生产的标准是,弥补上因被征土地而减少的生产收入部分。发展生产必须用的资金,先用征地补偿费,不足时再由征地单位给予补助。 
  (二)被征地单位的社员生活,应该向发展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中解决,一般的不转为城市居民户。个别土地很少,征用土地后,基本上没有条件再经营农业的单位,可以报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后转为城市居民户。有的还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动员组织迁移。 
  六、凡征用耕种不满三年的新造地大平大整的耕地时,除征地补偿费外,还要对平地、造地所付代价给予合理补偿。 
  七、对已发生的非法占地、乱要补偿费等影响国家建设的错误倾向,必须由征地单位的领导机关和被征地单位所在的区、县领导机关共同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纠正错误。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八、批准占用耕地的手续,由市革命委员会农林组承办。批准征用土地后的补偿、拆迁、安置等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政策,主持解决。 
 
 
197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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