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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现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站从业性质的紧急请示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300号),将购入的液化气体通过汽化装置转化为压缩气体进行销售的充装单位为生产企业,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液化石油气属于城镇燃气,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且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是将购入的液化石油气通过充装台直接充入钢瓶,其物态没有发生改变,因此不应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二、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和名称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9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范围界定问题的函》(安监总厅函字[2005]173号)和《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46号)精神,鉴于我国尚未对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进行规范,不能根据有关部门化学品危险性的测试数据来确定化学品是否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范畴。凡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物品,目前暂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范围。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