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秘字第1244号
一、于路两侧房基线余地及居民区附近空地,有保留做为绿地或儿童游憩之需要者,一律暂予保留,不能作为绿地或游憩场所者,可以出售或出租。 .
二、一般街巷的房基线余地,在不影响交通原则下,为使街道整齐划一,可准市民利用建筑,出售或出租。
三、原定房基线已经实行有效者,仍暂时继续维持原案。
四、原定房基线退让,使市民遭受重大损失,实行困难者,暂按现在事实上之建筑界线办理。
五、尚无房基线之规定者,暂按事实之建筑界线办理。
六、出售或出租,由地政局负责,但事先必须经建设局同意。
194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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