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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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几年机构调整变化后一些部门和地方出现的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现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了《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改扩建或购买办公楼。严禁党政机关以业务楼、综合楼名义兴建办公楼,严禁在批建的办公楼内兴建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娱乐设施。已立项或动工兴建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施工。
二、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一律由省计委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市、县级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省计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县级以下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级计划部门核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认真搞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存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区划调整和机构改革需增加办公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并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并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标准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将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
四、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资金来源。严禁党政机关挪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新建、改扩建、购买或装修办公楼。
五、严禁党政机关新建培训中心,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清理整顿党政机关所办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2)31号)要求,省级党政机关不得再兴建、经营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各类培训中心。正在兴建的培训中心基地改为机关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根据清理整顿要求必须撤销的培训中心,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和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有偿转让。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有偿转让的,统一调配作为机关办公用房或划转给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省级经营实体。经营规模在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置,不再开展经营活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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