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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3-09-22 生效日期: 1973-09-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业部
发布文号:
 
商业部、财政部(72)商综联字第60号、(72)财企字第557号《关于边远地区和深山区收购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运费补贴的联合通知》下达后,各地都在积极研究、贯彻执行,有些地区并已初步取得了成效。.
  但据反映在执行中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特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补贴的品种,根据积极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和从严掌握的精神,开始执行时,可先定少一些,待取得经验后,视需要再适当增加。具体定多少个品种为宜,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报部备案。  二、补贴里程与起点的计算。按照规定是对地处边远,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区和深山区实行运费补贴,因此补贴里程的起点不宜定得过远。计算全程一般是指由商业收购点到生产队所在地。但个别品种,产量较大,产地集中,离生产队又确实较远,也可算到适中的资源点。  三、运费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对生产队进行补贴。对少数确实须由社员个人搞的品种,经省、市、自治区确定也可对社员个人进行补贴。  四、运费补贴的开支,一些地区反映纳入县级预算有困难。如何改进,请省、市、自治区商、财两局商量,也可考虑改列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财、商两局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商定。  五、实行运费补贴,要注意组织生产队按照经济区域的合理流向交售农副产品。收购站与生产队,凡能签订交售合同的,要把交售地点、运输工具、运费补贴的原则,列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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