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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国家体委关于狩猎使用小口径步枪管理问题的几项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03-29 生效日期: 1965-03-29
发布部门: 林业部、公安部、国家体委
发布文号:
 
为了提高猎取旱獭、灰鼠毛皮的产量、质量,已经国务院(65)国公字53号批准同意使用小口径步枪猎取上述两种动物。为了保障安全,对狩猎用小口径步枪的使用、供应作如下规定:.
  一、小口径步枪只限于猎取旱獭、灰鼠,猎取其它动物,一律不准使用。  二、各地狩猎需要的小口径步枪、子弹,由各该省、自治区林业厅(局)向林业部提报计划,由国家体委统一安排生产,林业部统一分配。  三、国营狩猎生产单位所需要的小口径步枪、子弹,由各该省、区林业厅(局)直接价拨;公社、生产队需要的小口径步枪、子弹,由市、县人民委员会责成狩猎事业主管部门负责供应。  四、狩猎用的小口径步枪,为各狩猎生产单位公有或集体所有,不准个人私有。狩猎生产单位对使用小口径步枪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并须报经当地狩猎事业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批准,然后发给持枪证,防止落入坏人之手。登记、领证手续,可按猎枪、弹药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狩猎生产单位要经常检查小口径步枪的使用、保管情况,教育持枪人员注意安全,防止丢失、被盗、走火伤人。在非生产季节,狩猎生产单位应当把枪支收回集中保管,不准个人存放。
  公安和狩猎事业主管部门要严加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请研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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