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林业种子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11-04 生效日期: 1964-11-04
发布部门: 林业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64)林财营昭字第301号/(64)
 
  为了不使林业生产因种子歉收受到影响,经请准财政部拨给一部份种子周转资金,用以贮备一部份树种。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种子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请即执行。.
  附:《林业种子周转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及附表格式各一份(表格略)  一、种子周转金是国家批准林业部用于储备和调拨林木种子的周转性专项资金,由林业部掌握,专供林业部门采收种子以丰补歉和地区间调剂余缺之用。各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内造林、更新所需的采种费用,应按规定分别由基本建设投资或事业费与育林基金中开支,不得占用此项周转金,更不得将此项专款用于基本建设或其他开支。
  二、林业部根据各地种子结实情况,核给产种省、市、自治区一定的采种任务和种子周转金,将款拨给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办理种子采集、收购、贮存、调拨和回收资金等事宜。
  三、经办单位必须加强种子周转金的管理工作,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及时清算,保证资金的完整无缺。
  (一)经办单位应负责做好组织采收调拨工作,并对种子进行妥善保管。凡采收、运输、保管等所需的费用,均计入种子成本,向调用种子单位办理计价结算手续,收回成本费用,不得进行无偿调拨。
  (二)调用种子的单位应于收到调出单位结算清单后,即行清付价款,不得拖欠。
  (三)种子周转金以每年八月至次年三月为一个周转期。林业部在期初将周转金拨给经办单位,经办单位于种子调出后将收回的价款于期末交回林业部,并结算清讫。库存种子,应报明数量、品种和金额,其占用资金可结转下期,待种子调出后归还。没有完成采收计划多余的资金,应及时交回林业部,不得积压拖欠。
  四、经办单位应单独设立种子周转金会计帐户和种子帐。建立种子登记、验收、保管、出入库的责任制度,作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五、经办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经常分析、检查种子周转金使用情况,按季向部编制种子基金收支报告(格式见附件。从略。——编者)。
  六、经办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种子周转金具体管理办法,报部备案。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