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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出纳制度中几项规定的指示

状态: 发布日期:1952-11-26 生效日期: 1952-11-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会出字第530/3024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查出纳制度执行以来,对我行组织进行出纳工作曾起到了一定作用;惟在制度规定上尚欠完善,有些地方手续繁杂,在执行中亦增加了不少困难。兹为适应今后业务的需要,简化手续,特将出纳制度中的几项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第九条第四项:“收入现金不经入库不得向外支付”的规定,兹改为:“各行可在不积压资金和不出错的原则下,灵活掌握支付之。”  二、关于第十条第五项:“现金付出时,应由复核员复核无误后方准付出”的规定,原则上不变。惟中小城市行及农村行,分出纳、专柜等,因人员较不可根据业务繁简,酌情掌握支付。  三、关于第十一条第六项:“分出纳如兼收付,其收入及付出款项必须严格分开”改为“分出纳如一人兼办收付,其收入及付出款项必须严格分开,但视业务繁简,所收入之款项可以付出。”  四、关于第四十四条:“一切错款因经手人之过失而发生者,除按照本制度出纳奖惩办法处理外,其长款应扫数归公,其短款应负责补偿”,其后增加“领导亦可视具体情况,酌情掌握处理。”一段。但必须教育所有出纳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觉悟,重视这一工作,以免发生差错。  五、关于帐表,经研究决定取消下列几种:
  (1)金库开闭日记簿,(2)非营业时间收(付)款登记簿(以现金收付帐代之),(3)现金收入类别合计表,(4)现金付出类别合计表,(5)现金整理类别合计表,(6)现金兑换类别合计表,(7)错款明细表,(8)整理组工作效率表,(9)个人点款逐月登记一。
  上述九种帐表,均予取消。如各行认为在工作中有存在必要时,仍可继续沿用。  六、错款统计表报告时间,改为分行三个月报告区行一次,并抄总行。区行综合全区错款数字半年报总一次。
  以上各节,希研究并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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