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外交部办公厅《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的答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3-05 生效日期: 1955-03-0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各分院、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批复北京外事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意见的答复发给你们,并希转发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附: 外交部办公厅1955年2月14日发办欧(55)字第246/199号给北京外事处的批复 
 
北京外事处: 
  你处1954年11月29日报告收到。关于你处对“外人在华遗产继承问题处理原则”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如外人用遗嘱将其在华遗产遗赠非合法继承人的外国人时,须分别:死者和遗赠对象的国籍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可不准。 
  二、外人在华遗产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公告继承: 
  (1)继承人下落不明; 
  (2)继承人有无不明; 
  (3)合法继承人和受赠人均拒绝受领遗产。否则即不公告。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