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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五年七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会谈纪要第三条,达成协议如下: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的第三条全文,并用本议定书第三条代替之。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的支付协定和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两国政府在巴格达签订的修改支付协定议定书,但不影响上述支付协定第五条继续有效。
缔约双方之间的付款将根据两国现行有效的法令和规定,用可兑换的自由外汇支付。
本议定书将作为两国政府于一九六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需经双方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的现行宪法手续批准后,于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巴格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外贸部局长 伊拉克中央银行顾问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