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清府办函(2009)108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清府(2008)3号)的精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见清府(2008)3号),均按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清远市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设的通告》(清府(1999)2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收费及安排。
(一)办证费,住宅按每平方米45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10元收取。
收取上述费用后,资金分配比例如下:市国土局3%、市规划局3%、市房产局测绘所3%、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2%、市政配套费4%、市房管局5%,剩余的80%全部作为政府财政收入(含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二)资料完善费(即服务费),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非住宅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属于回迁房的住宅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回迁房的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资料完善费用于支付中介服务费(即:调查摸底、资料收集、代办业务、整理归档以及办公设备用品等业务经费)。
(三)属于回迁房范围的,回迁面积内只收取办证登记费和印花税;超出回迁面积部分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晋锋同志负责协调解决市区房屋办证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