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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两国间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青年、儿童等题材的录音带和16毫米彩色、黑白电视片,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在可能情况下,双方同意交换对方感兴趣的各种音乐录音带,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双方同意在本国国庆和其他重要节日时提供广播、电视特别节目,上述节目应提前一个月寄出。
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双方各自酌情使用。对这些节目如作删节,应保证不得改变其原意。
双方所交换的节目,均无偿提供,所需邮费由寄送一方负担。
双方所交换的材料,仅用于对方广播和电视的播出,版权为双方各自所有。如任何一方将其转让第三者或复制发行,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双方同意就所交换的广播节目、电视片的收到、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派广播电视工作者互访,并给予对方来访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互访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派遣国负担,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反映本国情况,介绍本国建设成就的杂志、印刷品等资料。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废止或修改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总局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