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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特需医疗项目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9 生效日期: 2007-05-29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川价函[2007]151号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医学美容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强脉冲光医学美容属特需医疗范畴,你院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川价发〔2006〕83号文件的规定对特需医疗服务进行管理。
  二、服务价格为每个照射区100元。含治疗中所需的卫生材料。
  三、该项目在远期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应告知患者。
  四、本批复为最高限价,不再按等级医院上浮。试行一年,试行期间的情况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20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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