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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3 生效日期: 2008-06-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焦政文〔2008〕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焦作市行政机关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首长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市长(含其委托的副市长,下同)对所属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其领导的机关(含直接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长对所属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本规定所指所属各行政机关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行政首长问责的日常工作。市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或者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问责内容
第八条 问责对象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者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者不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市人民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的;
(三)不执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的。
第九条 问责对象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二)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事件或者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安全生产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者纵容、包庇的;
(八)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九)部门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第十条 问责对象盲目决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超越或滥用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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