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7>5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319号)收悉。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种子经营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有关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其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