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总体设计功能、公共设施使用功能及房屋结构,确需要改变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结构安全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