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0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全国和全区再就业工作会议后,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发,给就业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不利影响,部分地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任务仍很艰巨。
为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完成我区今年净增城镇就业岗位22万个,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万人,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3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下的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来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继续处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关系,落实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要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务必取得实效,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各地要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净增就业岗位、控制失业率、落实再就业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完善就业服务和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等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从措施办法、资金投入和督促检查等方面予以保证,这要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是否落实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按月、按季度分解进度的计划表于7月上旬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编办和工会等部门组成的再就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部门间的统一协调。联席会议要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难点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指导和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在7月上旬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按照工作职责抓好落实。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从6月份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月、季对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内容、时间、方式及要求定期通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对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认真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社会和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机制。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并公布就业和再就业监督举报电话,各地要积极筹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中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查询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6月底7月初,自治区将组织就业和再就业专项督查,各地也要认真组织督查和自查,促进再就业政策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一)加快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各地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及有关部门的配套政策,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已明确的政策,要及时转发执行;属于需地方制定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的,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7月份要全面实施。
(二)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已经出台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等各项扶持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和自治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三)切实落实再就业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测算再就业所需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再就业所需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和自治区对地方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将与地方资金实际投入情况和工作成效挂钩。各地要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做到及时拨付,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从今年起,自治区建立再就业资金筹集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
(四)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和援助制度。各地要通过就业事务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就业岗位、自谋职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和援助,千方百计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这项工作要确保落实到基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排“4050”人员。对于“4050’人员中单亲家庭和夫妻双方都下岗或失业的,要通过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尽快实现再就业。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社区工作人员要摸清“4050”人员底数,并逐一建立台帐,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也要采取“一帮一”、结对子、成立帮扶中心等办法,切实帮扶一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各地必须对符合领证条件的对象逐个核实,编制花名册,并把《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送到每个下岗失业人员手中。要利用各种方式和渠道,把《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的对象、条件、申领程序、享受的优惠政策、办证地点和咨询电话等向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广泛宣传,使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位下岗失业人员都懂得政策,及时申领。同时,要调整充实前台工作人员,尽快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办证效率,保证《再就业优惠证》能按政策规定及时核发。要千方百计争取在7月上旬使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领到《再就业优惠证》。
(六)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通过多种形式,把各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直接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要表彰一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树立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不息、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和再就业的良好氛围,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择业观念,促进自谋职业、灵活就业。要宣传推广一些地方、企业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成功经验,促进全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七)继续抓紧建立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台帐,打好打牢基础名有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基础台帐和本系统的统计制度,以便准确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薄弱环节,为科学地制定和调整就业和再就业政策、促进工作的健康开展提供有力的依据。
四、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宽就业渠道
各地要把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努力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促进充分就业的双重目标,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政策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主要因素考虑。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要把旅游业和社区服务业作为就业岗位开发的主攻方向,特别是社区服务业,既要有政府投资开发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公益性岗位,又要鼓励社会投资开发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岗位。要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放手发展中小企业,以安置更多的劳动力就业。要结合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要主动接受东部发达地区辐射,发展接续产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要利用广西的区位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特别是广东、江浙等沿海地区市场,强化跨地区(跨国)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
各地要充分运用积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服务型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和再就业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是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迫切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因此,各地必须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一)加快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7月上旬,各地必须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到位,并开展相关的业务。
(二)抓紧健全就业服务机构。9月底前,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完成统一名称、落实财政全额拨款、重新核定编制、工作人员到位等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承担公共就业服务,具体负责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职责。要积极开展职业介绍、组织免费再就业培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再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要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
(三)全面落实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政策。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规划,建立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培训基地。培训机构要与劳动力市场加强联系和沟通,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合理确定培训项目,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会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根据培训和再就业效果给予补贴。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结合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扶持,以创业促就业。
(四)加快劳动力市场场所建设。年底前,县以上都要落实劳动力市场的场所,并开始运作。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和求职者提供快捷、真实、方便的就业信息,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