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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加油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8 生效日期: 2006-08-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农村加油点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现就加强农村加油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加油点管理
  农村加油点是指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和煤油的零售网点。作为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加油站点的补充,农村加油点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违规建点,非法经营;有的设施简陋,安全隐患突出;有的管理混乱,在社会上反响强烈。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采取措施解决本地农村加油点存在的问题,尽快实现农村加油点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编制和完善农村加油点规划
  1.农村加油点设置原则。农村加油点设置参照《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的规定,县以下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5座,有双黄线或隔离带的不超过5对,且应均衡设置,即相邻两个加油点之间的间距原则上不得少于20公里。
  2.已经编制农村加油点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应按照上述要求重新调整和完善规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委批准;未编制农村加油点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应尽快编制农村加油点规划,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商委批准。
  三、抓好农村加油点的整顿和管理
  1.符合规划和申办条件的农村加油点可以申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符合规划和申办条件的农村加油点可以升级为三级加油站。对当地确有汽油需求,符合规划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农村加油点,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参照《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申请改建、扩建加油站的程序,将现有加油点改建为三级加油站。农村加油点改建为加油站,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的规定,经消防、质监、建设、国土、环保、防雷中心等相关部门验收,经安全评价合格,按程序申报,由市商委综合验收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对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的农村加油点,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制定整顿方案,逐步加以整合。
  4.对既不符合规划和设置要求,又不能整合的农村加油点,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关闭。在关闭前的过渡期内,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经营许可证(时间不超过一年),具体办法由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制定。
  5.对违法建设、无证经营的农村加油点, 由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会同安监、消防、工商、规划、国土等部门坚决予以关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6.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农村加油点切实加强营销、价格、计量、质量、财务和安全管理,防止经营非法油品、不合格油品、倒卖油品以及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等行为和安全事故发生。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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