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7]汇国函字第205号
一、填报内容: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表名称及表号为
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见附表六)、《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收入部分)》(见附表一)、《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支出部分)》(见附表二),表号为“汇国统1表”。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收入部分)》(见附表三)、《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支出部分)》(见附表四),表号为“汇国统2表”。
二、填报要求
1.报送渠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以下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汇总本行及辖内分支行的统计数据(以行政区域划分),报当地外汇局。在京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设在京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当地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将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分局(深圳分局除外)将统计数据报送所属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不再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将统计数据报送所属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2.报送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结售汇统计旬报、月报及明细表通过《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报送。若微机或网络发生故障,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传真机传送报表。《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情况月报表》采用传真机传送方式报送。
3.报送时间: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本月1日至本月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本月1日至本月末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在京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上报旬报的时间为旬后3日内,上报月报的时间为月后5日内。
4.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5.文字说明:对当月结售汇情况的主要特点和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于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本规定自1997年8月1日起实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1.1994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2.1994年5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对〈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3.1994年9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月(快)报〉修改说明的通知》;
4.1995年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5.1995年4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6.1996年3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补充项目的通知》;
7.1996年7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时间的通知》;
8.1996年6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统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