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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5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试行)
  为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及时掌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制定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政府机关,具体是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二、上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各市州和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三、组织实施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见附件4)、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各市州和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负责对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及归属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上报要求
  (一)各市州和省政府各工作机构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见附件2)中各统计指标报告期别的规定,于每月5日前向省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本市州、本部门、本单位上月《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见附件3)。
  (二)垂直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由所在地政府汇总上报。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为空,不需要填写。
  五、其他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政府机关是指本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公共管理、服务的组织。
  (三)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公报、年鉴和其他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四)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附件:1?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起报单位名单.doc
     2?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doc
     3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doc
     4?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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