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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4〕10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促进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任务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高技能人才是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的从业者中,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职级的人员。高技能人才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技术工人队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主要瓶颈之一。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新形势下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任务来抓,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本行业和本企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全力组织实施,努力开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3〕16号文件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社会教育资源,大力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以满足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三)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第一步:2004年至2006年,在制造业、信息产业、电力、服务业、医药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9万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力争通过企业岗位培训、学校教育培养、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使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达到20%左右,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机制。第二步:2007年至2009年,围绕我省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六大基地建设,不断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范围,培养高技能人才12万名,力争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技术工人中的比例达到25%左右。在前两步的基础上,力争再用较短的时间将高技能人才在全省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例提高到30%,中级技工比例提高到50%,初级技工占20%,初步形成初级技工、中级技工、高技能人才(包括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四)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依托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益好、知名度高的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以及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高等职业院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培训资源,扩大培养培训规模。要根据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完善教学方法,突出专业技能训练,强化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内容,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开展后备青年技师的培养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高技能人才实习训练基地,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搭建面向社会开放、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实践技能培训的平台。 
  (五)推动行业、企业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对本行业人力资源的需求预测机制,根据需求信息,开展理论研究,制定培养规划,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各企业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技能提升和岗位培训,做到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指导企业设立自有培训机构,利用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开展技师培训,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代培高技能人才。企业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业务进修和培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建立健全经费的管理使用制度,并保证其中的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要完善、推广名师带徒措施,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广泛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拜师学艺、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并注意挖掘和整理高技能人才在生产实践中积累的技能技巧和绝招绝技绝活,使其发扬光大。 
  (六)赋予高等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职责。高等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进以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的教学改革,紧密衔接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根据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要求,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加大技能训练的内容,在毕业生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面向社会和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培养层次,增强为社会服务的功能。 
  (七)发挥技工学校的主力军作用。在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扩大规模、合理配置资源的基础上,要在全省先行组建2所技师学院、10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同时每年要有计划地扶持20个骨干名牌专业。要改革传统教育模式,扩大招生范围,将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和技工学校毕业生纳入培养高级技工的范围,将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在职职工纳入培养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范围。以学校教育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职业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培养既掌握高超技艺、技能,又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和前沿技术的技能加智能的复合型人才,突出体现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特色。 
  (八)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表彰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大力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等活动,在不同行业和职业领域不断发现和选拔具有高超技能的人才。要进一步扩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范围,对在各市(地)级技能竞赛和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开展的技能竞赛中获各工种决赛第一名的选手,可授予黑龙江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根据相应条件晋升技师或破格晋升高级技师。 
  (九)强化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要进一步完善教师培训制度,重点培养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具备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一体化的“双师型”教师。鼓励教师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技能水平。加强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要在省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中,选择2至3所师资队伍素质较高、教学设施比较先进的学校或企业培训机构,建立省级示范性教师培训基地,承担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从社会聘用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联合办学等形式,广泛吸引社会各方面人才尤其是一些高科技领域的急缺专业人才任教,壮大教师队伍,优化教师结构。各级政府要对职业院校教师的编制、经费和培训基地建设给予政策倾斜,确保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在数量、质量和结构上满足教学需要;落实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保证职业院校教师与其他同层次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十)加快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起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要突破比例、学历、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高技能人才更快更好地成长。要大力推广企业生产现场、学校教学过程与国家职业标准相结合的考核方法,不断健全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加快成长的工作机制。可以允许那些在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技绝活、能够发挥技术带头人作用和关键岗位的业务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在工人中具有较高威信,曾解决生产中关键性技术操作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工人和在承担重要生产项目中起关键作用的技术工人参加破格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的考核,帮助他们尽快脱颖而出。 
  (十一)加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革。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企业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自行组织考核。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监督,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有条件的中省直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工作,试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可对国家题库确定的考核内容进行30%的调整。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坚持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标准、命题、考务和证书等质量管理原则,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作用。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运行机制、工作流程、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在坚持标准的基础上,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增加职业技能鉴定数量,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逐步完善以城市为中心的鉴定实施体系。探索建立示范性中心鉴定所,着力做好企业需求量大的高新技术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十三)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按照“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指导用人单位把好就业入口关。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职业介绍机构要把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在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注明职业资格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反就业准入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水平,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 
  (十四)建立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大力推行企业“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充分发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和工资分配中的作用。加快建立职工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在企业薪酬中充分考虑发挥技能做出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十五)完善高技能人才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并注意向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对企业急缺的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可视情况适当放宽退休年龄。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搞好服务,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及接续问题。 
  (十六)实施促进高级技工岗位成才的激励政策。探索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制度,逐步建立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企业聘用的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根据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被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待遇。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并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岗位工作的,企业可根据本人的综合素质比照大学专科层次人员同等对待和使用。 
  (十七)建立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大力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企业和培训机构,并给予物质奖励。建立“龙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评选奖励制度,获得“龙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建立“黑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评选奖励制度,获得“黑龙江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可享受省政府高技能人才津贴待遇。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采取多种奖励表彰形式,逐步形成省、市(地),行业、企业多层次的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 
  (十八)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老工业基地振兴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实习场地建设、设备更新、骨干名牌专业的扶持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奖励;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投资力度,积极筹集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发展所需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技工学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增长;教育、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为技工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使职业教育的待遇和政策在技工学校得到落实。 
  (十九)落实企业培训经费。引导和督促企业制定培训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保证足额提取,保证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不少于培训经费总额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保障、财政、工业经济运行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用好再就业培训经费。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培训中心,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六、落实责任,努力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氛围 
  (二十一)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施量化考核,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适时进行预测,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实施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企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资格培训、高技能复合型人才培训。 
  (二十二)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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