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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发布部门: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咸政发〔2003〕11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企事业单位,驻咸各部门: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道路、防洪、绿地、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城市路桥、绿地、广场、公厕、防洪河堤等市政基础设施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和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中、大棚菜地1.8万元/亩,一般菜地1.5万元/亩,水浇地1.2万元/亩,一般耕地0.6万元/亩,挂果园地1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按该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中、大棚菜地1.2万元/亩,一般菜地1万元/亩,水浇地0.8万元/亩,一般耕地0.4万元/亩,挂果园地0.6万元/亩);其它土地每亩3000~4000元;临时用地每年每亩800~1500元;荒地、荒滩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不分夏季或秋季,每亩按当季产值的50%补偿(或每亩最高不得超过:菜地1500元,水浇地1000元,一般耕地600元),非耕地不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被征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征地调查通知下达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按《咸阳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建设用地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按规定的低限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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