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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林业局:
自国家行业标准《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实施以来,各地普遍反映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中的“其他采伐”类型分项指标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等的实际需要,主要原因是我省在测算“十一五”采伐限额时未将征占用林地等采伐计算在“其他采伐”限额之内,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征占用林地等的采伐又需适用“其他采伐”类型,导致“其他采伐”的内涵和外延不一致。对此,经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考虑到《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是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是2006年4月9日下发的,都在“十一五”采伐限额编制之后,因此,“十一五”期间对于征占用林地、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等项目以及散生木和四旁树的林木采伐,在“其他采伐”类型采伐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林种分别使用主伐或更新采伐类型指标,但在伐区调查设计和办理采伐许可证时仍按技术规程规定适用“其他采伐”类型。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