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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曲靖市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和《监察部处理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来信来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合作企业和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在曲靖再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依照本制度向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第四条曲靖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立在市监察局,受理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侵害其利益的投诉,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条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投诉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投诉人和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
第八条投诉信函和向投诉中心递交的投诉书面材料,可以用中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投诉人投诉后,在30日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条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情有关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投诉中心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四条投诉人因进行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保护。
第三章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室。
第十六条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要仔细听取投诉人反映情况,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七条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八条投诉中心对投诉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九条对投诉信函,一般应予回复,重要信件的回复必须通过领导审定。
第二十条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按照投诉中心内部工作程序、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进行及时的分流或交办,承办单位(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执纪执法机关)在接到投诉中心移交的投诉处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投诉中心。如果因投诉事项复杂,10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投诉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投诉中心复议。投诉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投诉内容复杂的,投诉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30个工作日应向复议申请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仲裁解决的,投诉中心应当协助当事人,依法按仲裁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的投诉案件,依法维护中外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除征得投诉人同意外,对投诉人和投诉内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制度。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投诉中心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也适用于市内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