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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广泛开展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 2006-08-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湘教通[2006]196号
各市州教育局、厅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已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对于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带头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和安排,形成全社会学习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良好氛围。
  二、准确把握义务教育法宣传内容的重点。在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要重点宣传把握以下内容:一是要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二是要全面宣传1986年《义务教育法》实施以来,我省义务教育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三是要准确宣传义务教育法法律法规及其有关政策;四是重点宣传政府机关、学校、家庭和适龄儿童、青少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义务教育实施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9月1日前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组织地深入学习义务教育法;并结合本地区学校实际情况,动员广大师生通过墙报、板报、标语口号和街头宣传等方式,广泛宣讲义务教育法;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和青少年以及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与当地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紧密配合,共同营造宣传声势。要积极争取各级宣传部门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采取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访谈等多种方式,集中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要注意把握宣传的广度和深度,突出宣传的实效,及时反馈义务教育法宣传工作动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并上报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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